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2年4月1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2年4月21日监利县公安局提请本院逮捕,2012年4月27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2年4月2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6月25日,监利县公安局以秦某甲、秦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10月8日,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某甲、秦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传唤无法到案退回补充侦查。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月24日17时许,董某甲骑摩托车行至监利县**镇**村**组桥边时,秦某甲、秦某丙、秦某乙三人无故站路中间不让道并凶狠欺负董某甲。尔后董某甲将其受欺负事情告诉其父亲董某乙、姨伯秦某丁,在秦某丁与秦某甲、秦某丙、秦某乙三人理论董某甲被欺负事情时,秦某甲、秦某丙、秦某乙三人即对坐在摩托车上的董某乙进行殴打,并将其殴打至路边水田内继续拳打脚踢,后被案发现场群众劝阻拉开。经监利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董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关键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导致定罪的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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