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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47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绰号无,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6********,土家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23号贵州省清镇市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不具有逮捕的社会危险性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中午1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秦某甲在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102号动起来运动服装店内,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店内衣架上的一件外衣内袋里面的1400元人民币盗走,被害人何某某现场发现现金被盗后,当场扭住秦某甲并从其左边裤袋内搜出被盗走的14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15日17时左右,秦某甲主动到北京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秦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盗窃财物已全部归还,被害人表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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