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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别名秦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园**号楼**单元**室,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凡君,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10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间,秦某甲等人以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名义,向多个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4张,税款567978.74元,价税合计5951248.00元。2016年4月,秦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以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为目的,成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由刘某某组织人员联系受票企业进行虚开。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间,刘某某等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北京地区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票额6%至12%不等的开票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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