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二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芜湖市**有限公司销售,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街道***。被不起诉人秦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智,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9月期间,经胡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或安排,无为县捷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多次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均由胡某某与捷达公司实际控制人秦某乙(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秦某甲联系,由秦某乙和秦某甲共同商议后决定,秦某乙负责转账,秦某甲安排会计开具发票。在此过程中,捷达公司按照票面金额6%的比例收取开票费用,共计收取开票费用105900元(人民币,下同),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6月至7月份,叶某某(另案处理)挂靠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高沟镇经济开发区道口产业园排涝一期工程,在没有实际货物运输交易的情况下,经胡某某介绍,捷达公司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NO.06945943、NO.06945944、NO.06945945、NO.06938066、NO.06938068、NO.06938067),价税合计59万元,税额58468.47元,捷达公司从中收取开票费用35400元。以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芜湖县税务局认证抵扣。
2017年7月份,胡某某挂靠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无城七里站拦污栅工程,在没有实际货物运输交易的情况下,胡雷让捷达公司为安徽华睿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NO.06948496),价税合计10万元,税额合计9909.91元,捷达公司从中收取开票费用6000元。以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南谯区税务局认证抵扣。
2017年7月份,刘某某(已故)挂靠江西巨鑫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无为县红庙镇横塘村戈家圩堤防水毁修复工程,在没有实际货物运输交易的情况下,经胡某某介绍,捷达公司为江西巨鑫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NO.06948492、NO.06948493、NO.06948494、NO.06948495),价税合计325000元,税额32207.21元,捷达公司从中收取开票费用19500元。以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广丰区税务局认证抵扣。
2017年9月份,胡某某挂靠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无为大堤堤顶防汛道路维修工程,在没有实际货物运输交易的情况下,胡某某让捷达公司为吉林省誉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八份(NO.05454017、NO.05454016、NO.05454018、NO.05454019、NO.05454021、NO.05454020、NO.05454022、NO.05454023),价税合计75万元,税额合计74324.32元,捷达公司从中收取开票费用45000元。以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绿园区税务局认证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捷达公司在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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