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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住十堰市张湾区**小区**栋**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竹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竹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初,从事建筑行业的范某甲得知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看守所要重建,想拿到该项目。2017年2月范某甲听范某乙介绍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有关系能办事,和秦某甲认识后,想通过秦某甲拿到看守所再建项目。秦某甲称自己在十堰市公安局有熟人,以跑看守所再建项目要送礼拉关系为由,先后多次让范某甲为其提供资金。自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范某甲、范某乙应秦某甲要求,多次从支付宝、银行转账给秦某甲共计人民币8104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竹山县公安局认定秦某甲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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