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6时许,秦某丙与被不起诉人秦某甲闲聊时提议打猎,并建议向曹某某(另案处理)借枪,秦某甲同意并从曹某某借得小口径步枪一支。当晚22时许,秦某丙与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秦某乙(另案处理)三人携带上述枪支和秦某丙持有的6、7发子弹,开车前往商州区闫村镇磨沟村打猎。次日凌晨4时30分许,三人打猎途径磨沟村十一组二十磨沟口通村路边田地时,秦某丙下车寻找猎物,不慎触碰到王某某(另案处理)私设的电网当场死亡。经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丙系电击死亡;涉案小口径步枪为枪支,符合管制枪支规定的条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甲使用禁用工具枪支,在禁猎区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被不起诉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持枪时间短且并未实际狩猎到野生动物,未造成损害;同行人员秦某丙的死亡与非法持有枪支行为、非法狩猎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不起诉人积极支付秦某丙家属人民币48万元,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和弥补。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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