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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村**组,现住**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3年至2017年,秦某乙(另案处理)承包监利市**原种场(系长江监利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16年2月至4月18日,秦某乙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合伙在监利市**原种场捕捞螺蛳。秦某乙安排李某某(另案处理)在现场负责清点螺蛳包数,王某甲负责记账并销售。王某甲邀约刘某某、张某某、邓某甲、王某乙、邓某乙、吴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监利市**原种场内使用“底拖网”捕捞螺蛳,并约定以每袋螺蛳12元的价格支付报酬。王某甲雇请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搬运螺蛳,并约定每搬运一袋螺蛳支付1元的报酬。2016年4月18日晚,王某甲等人捕捞螺蛳时被监利市公安局尺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期间,捕捞螺蛳达十八万斤,获利十万余元。

本院认为,秦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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