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15日被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永定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2时至15时,被不起诉人秦某甲伙同陈某某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街道**村村家岩的“沙窝里”澧水河段,在禁渔区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鱼方式,非法捕捞米虾、沼虾共计500g,后被张家界市永定区森林公安民警抓获。张家界市永定区渔政管理站认定秦某甲所使用的捕鱼方法为毒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2020年9月7日,秦某甲放流价值人民币144.5元的鱼苗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澧水河流域,用于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胶桶、抄网、敌杀死;
2.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认定意见及通知书、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常见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等;
3.证人秦某乙、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提取笔录、现场提取物品、文件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指认毒鱼、购买农药现场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捕鱼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修复费用并已实施增殖放流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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