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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雅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4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沙雅县XX乡XX村XX组XX号,住该地,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沙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1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驾驶新NXXXX6号小型普通客车,承载被害人范某,沿沙雅县X329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塔里木乡XX村XX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自翻,造成被害人范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范某送至沙雅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同年3月13日转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因治疗无效于当月19日03时20分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且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亦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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