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芜湖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市**县**镇**村,住芜湖市**区**小区*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2时48分,程某酒后驾驶皖P*****小型普通客车,沿纬一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春规划路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将程某带至芜湖市健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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