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刑刑不诉〔2018〕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8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委**庄,现住泌阳县**办事处**宾馆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泌阳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捷达牌豫R*****小型轿车,从泌阳县城新兴路北段阿党大盘鸡饭店喝酒后送朋友回家去,行驶到花坛路北段居阳华府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2782号鉴定:程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0.54mg/100ml。
本院认为,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罪,没有“两高”规定的8种从重处罚情节,属于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程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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