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5********,汉族,大专毕业,个体经营,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3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程某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的黑色小型轿车,从正阳县**小区行驶至正阳县**路附近时,把车交给李某某驶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驾驶车辆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程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社会危害后果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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