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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帮助毁灭证据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田家庵区****(户籍所在地:本市****)。被不起诉人程某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本院以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但无逮捕必要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程某的父亲程甲某(涉嫌诈骗罪)在明知民警已经抓获了其同案犯尹甲某、尹某某的情况下,依然给程某打电话,并授意程某将放在家里书房柜子里的两个重要笔记本找到,后程某和程甲某见面,程甲某让程某将笔记本烧毁。经审查,程某在自家门口的巷道里将可能涉案的重要笔记本烧毁。程某当晚明知民警抓捕了尹甲某,且其父亲程甲某又告知程某家里出事,程某仍按照程甲某的要求将笔记本烧毁,被烧毁的笔记本可能是本案的直接或间接证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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