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葛店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住该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家看见被害人李某某在其父亲房间,因不满其父亲找李某某做老伴,遂随手持一根树棍踢门而入,向李左腿猛打几棍,将李打伤逃走。后李某某左腿损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5日,程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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