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同住址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中午,在甘州区党寨镇下寨村小区内,被不起诉人程某与成某甲因行车发生纠纷,成某甲父亲成某乙到现场劝架时,程某在成某甲胸口推了一把,致使成某甲摔倒在路牙石上,腰部受伤。经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东生腰背部受外力作用致L2椎体压缩骨折,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综上,本院认为,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邻里之间日常生活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