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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叙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1********,汉族,大专文化,叙永县**镇**院职工,现住叙永县**镇**院。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网上购买渔网后,邀约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捕鱼。2020年7月14日晚,桑某某制作好竹筏放入叙永县观兴镇骑龙村五组(小地名大地沟)倒流河。随后程某某带上渔网与桑某某汇合,并将渔网一头固定在岸边,将另一头交给竹筏上的桑某某固定在河对岸。后桑某某被夜间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并在渔网上查获50克鲫鱼一只。经认定,上述倒流河属天然水域禁渔区,上述渔网网目2cm,属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来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且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桑某某、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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