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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111******,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六枝特区关寨镇中坝水库上,使用事先准备的汽车内胎为载具,将粘网固定在汽车内胎上,用木板击打水面把鱼驱赶到粘网上捕鱼,共捕获鲤鱼、鲫鱼25条,总重量2.48公斤。经六枝特区农村农业局认定,程某某用于捕鱼的粘网网目平均尺寸为3.9厘米,属禁用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网渔工具、现场检查笔录、搜查扣押笔录及网目尺寸测量报告、禁渔文件等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禁渔区及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程某某无犯罪前科,且已购买大量鱼苗投放于被其破坏的水域,有效修复了生态资源。为维护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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