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419**********,回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住泽普县**镇**南路**号院**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对该案相关证据予以审查。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 年以来,姜某某利用在阿克苏市**宾馆内放置足疗按摩为名的广告牌招揽缥客,通过电话、微信给王某某、马某某、吐某某、赵某某介绍嫖客从事卖淫活动,并采用现金、微信转账平分的方式与卖淫女进行利益分配。其中,王某某是由程某某于2014年7月介绍给姜某某,由姜某某介绍嫖客给王某某进行卖淫,程某某获取非法利益*****元。
经本院审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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