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4********,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号。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30日,武汉**地产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签署《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秉承“资源共享,共建互赢”的合作理念,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构建全面业务合作关系,遵守“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长期合作”。2013年12月,武汉**地产有限公司、黄冈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实际出资2700万元、300万元注册成立了“**置业(黄冈)有限公司”。2013年年底,**集团受黄冈**公司之邀参与黄冈**国际城**目一期工程建设,该项目由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担任**目经理,为该项目总牵头负责人。2014年1月、3月,**集团先后组织实际承建承包人带施工队伍进场对该**目一期工程的第二标段、第四标段施工建设,其中,第二标段由杨某某、胡某某承建,第四标段由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四人承建。
2014年6月份、8月份,**国际城一期工程二标段、四标段先后在黄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外公开招标。为确保本集团公司中标,程某某安排手下人员负责投标业务。为围标二标段,**目有关人员分别借用具有一级资质的湖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邵某某所在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围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七家公司的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全部由公司人员找人统一制作并议定投标报价,投标所使用的保证金和各项费用由二标段实际承建人承担。为围标四标段,程某某安排集团公司经营部的工作人员借用具有特级资质的*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参与陪标。参加投标四标段的四个公司的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全部由公司人员委托他人统一制作,四家公司的投标报价统一议定,投标保证金和各项费用也都由黄冈**项目部各实际承建人分摊支付。
2014年6月30日,**集团以8440.200917万元的投标报价中标该二标段,7月25日,黄冈**公司与**集团签订二标段《施工合同》。2015年2月11日,黄冈**公司与**集团签订四标段《施工合同》,2月14日,**集团以30886.296018万元的投标报价中标四标段,同年3月19日,黄冈**公司向**集团发出《中标通知书》。
2019年1月23日,程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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