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18〕4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园**号楼**单元**室,居民,西安建工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案件审查当中,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西安建工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禹某某(女,另案处理)得知西安市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幸福林带建设工程(PPP)项目的监理标(价值96708400元)招代理公司,遂找到时任西安市新城区副区长兼西安市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某某(男,另案处理),称其公司想做西安市幸福林带建设工程监理标项目的代理公司,王某某便叫来时任西安市幸福路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兼中建西安幸福林带投资有限公司副**田某某(男,另案处理),告知田某某让禹某某的西安建工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简称西安建工公司)做西安市幸福林带建设工程监理标的招标代理公司,后田某某和禹某某商定让西安建工公司帮助制作幸福路管委会招标文件等资料。禹某某安排西安建工公司的丁某某、牛某某(男,另案处理)制作了幸福林带监理标招标代理的招标文件、招标实施方案等投标公司不能涉及的文件,后交给西安市幸福路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2017年4月10日,幸福林带项目监理标招代理标开标时,禹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作为甲方代表与田某某参与评标打分,程某某根据授意给其公司打高分,给其他公司打低分,使西安建工公司在评审中取得最高分,并中标西安市幸福林带建设工程监理标招标代理。后禹某某为表示谢意送给王某某三万元美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程某某在串通投标当中起次要作用,案发后自愿认罪亦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并交由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进行党政纪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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