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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9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户,住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务工。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退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份,许某某(已另案处理)与程某某约定由程某某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公章及银行对公账户,由许某某将营业执照、公章及银行对公账户卖掉后支付给程某某费用。后程某某为牟取利润,注册登记了黄岛区程**五金建材经营部,并办理出工商营业执照、公章、银行对公账户,后程某某将该五金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公章、银行对公账户交给许某某,许某某将该五金经营部的工商营业执照、公章、银行对公账户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微信转账给许某某5000元,许某某未支付给程某某费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和许某某之间究竟是帮忙还是买卖难以认定,不足以证明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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