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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48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五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皖CA0****/皖C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途径G60沪昆高速公路往江西方向333公里+400米处时,追尾碰撞前方由李某某驾驶的宁CE0****/宁AJ****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造成皖CA0****/皖C7****挂号车乘员丁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受伤、两车及两车上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金华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死者丁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联合损伤而死亡。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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