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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山检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霍山县**镇**家属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乡**村**组)。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因涉嫌交通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彭海涛,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淠河东路住建大楼门前T型路口时,碰撞同向行驶欲左转弯的兰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造成兰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案发后,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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