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程**,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乡**村**号附**号,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小区**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9时57分许,程**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沿南阳市**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市**路**学院门前处,与郑**驾驶的从南阳市**路北侧向西南方向斜穿**路的吉港黑马牌自行车相撞,造成郑**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程**驾驶机动车在有限速标志标明速度的路段上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速度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郑**驾驶非机动车在有人行横道的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从人行横道通过,未下车推行,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责任书认定:程**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郑**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现民事部分已经调解。
本院认为,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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