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5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金华市**区**镇**村**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驾驶证处于超分未处理的情况下驾驶浙GM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环镇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环镇北路青龙头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程某某驾驶证超分未处理不属于无驾驶资格,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