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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279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住肇州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5日1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辽P****8-黑E***9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此车超载),在**线公路343公里+20米路段,在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起步上道行驶时,与其左侧推轮椅车的行人曹某某相碰并将其辗压,造成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月10日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程某某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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