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浙K52****号小型轿车由青田县温溪镇处州街北往南行驶,当日13时10分许,其行驶至青田县温溪镇处州街与处州街二弄交叉口时,碰撞同向的正在左转弯由曹进东骑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曹进东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肇事浙K52****号小型轿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经鉴定,被害人曹进东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请路人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警,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经过。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接警单、归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委托书、协议书;
2.证人潘某某、王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311211201900001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青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青公鉴[2019]9009号检验报告、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司法温宏司鉴所[2019]痕鉴字第731号鉴定意见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温汽学[2019]青车检177号、[2019]青车检178号车辆鉴定意见书 ;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慎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并取得了谅解,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