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40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无号牌速利达牌电动三轮车搭载何某某、余某某从丰都县虎威镇大池场上出发,往丰都县虎威镇鹦鹉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鹦鹉村3组小地名大堡林弯道处时,因程某某驾驶的车辆具有安全隐患且操作控制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某符合交通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腔多脏器损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鉴(病解)[2019]45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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