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上午10时许,刘某某驾驶摩托三轮车载着被害人吴某某沿太康县***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太康县***与***国道**路口西***米处时,遇到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的豫P*****号小型轿车在该处路段掉头。被害人刘某某为了躲避程某某驾驶掉头的车辆,致使三轮摩托车侧翻并和程某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某受伤,三轮摩托车乘坐人吴某某当场死亡。本次事故中,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负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吴某某无责任。民事部分已赔偿50000元。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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