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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4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5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126105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皖******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宿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省道交叉口处,受左侧车道同方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苏******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影响,与由西向东行驶由曹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应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曹某某、付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程某某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325日,程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并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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