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永泰县**乡**村**号,现住永泰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依法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同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同年7月10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1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车牌号闽A*****小型轿车,妻子林某某坐在副驾驶位上,由永泰县赤锡乡东坑村往永泰县城关方向行驶,行经永泰县**乡**村**号前路口时冲出路外坠落于赤锡玉溪水库中,造成车辆损坏及被害人林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被救出。经永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超过最高行驶速度(时速61km/h,限速30 km/h)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某无责任。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系溺死。
村民报警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2月5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取得被害人林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系偶犯、初犯,过失犯罪,与本案被害人系配偶关系,且已经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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