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1〕11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浙****轻型厢式货车(载有其妻子欧阳某某)途经桐义线39公里400米浦江县虞宅乡朱村畈村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皖S****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欧阳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阳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急性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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