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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汉族,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81966********,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群众,户籍地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号,现住址渭南市临渭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陕ET****号小型轿车,在渭南市临渭区城区沿东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红化小区门口时,与行人秦某某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过马路发生碰撞,造成秦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程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秦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秦某某因交通事故外伤致颈椎骨折及全身多处损伤致呼吸衰竭而死亡,多脏器疾病系辅助死因。疾病的参与度相当于10-15%。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系过失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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