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0时,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鄂J****2号小客车自罗田县消防大队往罗田县农贸街红绿灯方向行驶,行至罗田县烟草局外路段时,与前方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殁年34岁)。经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