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0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6********,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9时15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号牌为湘C*****的小车沿107国道由湘潭县易俗河镇往中路铺镇方向行驶,途经湘潭县**路**镇**村**组地段时,与被害人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湘潭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忽视交通安全,超车时未确认安全且超速行驶,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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