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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生于1935年**月**日,汉族,初中毕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35********,农民,住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5月1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与由西向东行驶高雪丽驾驶的豫KD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程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程某某之妻)、杨某某受伤,2019年4月22日李某某医治无效死亡。程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且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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