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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5组,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谢某某,女,殁年70岁。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无号牌微型轿车,由南部县嘉伦医院经黄家坝小区往南部县五里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南部县南隆镇福源路34号路段时,遇被害人谢某某横过马路,因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操作不当,与被害人谢某某相撞,造成谢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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