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辽B****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鹤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鹤大线1553km处(大郑镇**路段),因忽视观察瞭望、操作不当,驶入非机动车道内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宁某某无证驾驶的未经注册登记的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宁某某受伤,其车上乘员张某某当场死亡。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委托他人拨打报警电话、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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