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区**镇**村*组,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家属院,职业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某某,河北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冀C7****、冀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顺沿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29KM海田村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田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田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后随伤者田某某乘坐救护车前往乐亭县医院,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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