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组,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家属院,职业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某某,河北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冀C7****、冀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顺沿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29KM海田村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田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田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后随伤者田某某乘坐救护车前往乐亭县医院,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