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16时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6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7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无车牌号电动三轮车在河南省杞县竹林乡程寨村程某某家门口东西路上启动车辆驾驶过程中,撞住正在路北坐着休息的麻某某,造成麻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杞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程某某、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相对不起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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