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襄城县姜庄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6时许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豫DY****小型普通客车沿徐西31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襄城县**乡***村路段时,与同向左转由王**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并导致王**与由南向北李**驾驶的豫KL****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王**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28日,经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程某某负该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供述;
2、 鉴定意见;
3、 书证;
4、 视听资料;
5、 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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