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7********,汉族,专科文化务工,进贤县****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5:3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赣A*****号长安牌小车经21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进贤县五里中学附近路段时,因疏于观察导致车辆碰撞前方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造成赣A*****号小车受损、吴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某某现场拨打120并报警,配合交警部门调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吴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程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