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5:3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赣A*****号长安牌小车经21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进贤县五里中学附近路段时,因疏于观察导致车辆碰撞前方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造成赣A*****号小车受损、吴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某某现场拨打120并报警,配合交警部门调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进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吴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程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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