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值班律师冉香云,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5日交我院办理,我院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卷宗2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8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云岩区友邻路往尚礼西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友邻路316路公交站5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1月19日22时08分,执勤民警经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5mg/100mL,因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执勤民警便将其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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