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95********,汉族,中专文化,山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镇**村**号,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家属院**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婧,长治市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移交本院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0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英雄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旧货市场路段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2.70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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