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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程宝磊)(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镇**村**号,富县打工,现住陕西省富县**社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31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0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豫G****T小型普通客车从富县北教场大吉客超市江源火锅店门前出发,驶往富县茶坊镇汽车站,行至富县北教场豪庭宾馆门前时,经执勤民警检查发现,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1mg/l00ml。经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104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2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觉出具悔过书;其醉酒驾车时间为晚上23时许,属于夜深时段,且其驾车行驶的距离较短,约为110米,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无其他从重情节;其血醇浓度为:87.27mg/100ml;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经到程某某户籍地、居住地**,程某某一贯表现良好,之前无违法犯罪前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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