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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天锁)(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邓州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5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文渠乡五渠村褚营路口处时,与褚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褚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褚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经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程某某、褚某某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7.88mg/100ml,褚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53.81mg/100ml。案发后,程某某自动投案。现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程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且民事部分已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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