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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231991********,满族,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48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云浮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同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0H20P****,车架号码:LAEFWCCJ1********)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路段时被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37mg/100ml。

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5mg/100ml。

鉴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交通违章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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