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59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皖怀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合肥市瑶海区**路**栋**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路交口附近,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6mg/100mL。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程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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