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57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本市务工人员,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2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准驾车型C1)驾驶一辆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凤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利辛路交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在现场依法查获。民警将程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进行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后,将其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
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程某某送检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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