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缝纫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住太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9时59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太湖县晋熙镇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路与汪洋路交叉路口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lmg/lOOml,随后民警依法将程某某带至太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7月9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6mg/lOOmI,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本次犯罪系初犯,且无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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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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